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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運旅客須知
一、"自帶行李"是指旅客自行攜帶,保管的行李。
二、"托運行李"是指根據水路行李運輸合同由承運人運送的行李。
三、行李運單是水路行李運輸合同成立的證明,行李運單的提單聯是旅客提取行李
的憑證。
四、除法律、行政法規限制運輸的物品,以及"客規"有特別規定不能辦理托運的物
品外,其他物品均可以辦理行李托運。
五、嚴禁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船上人身和財產
安全的其他危險品辦理行李托運。
六、托運的行李,每件重量不得超過50千克,體積不得超過0.5立方米,長度不得超
過2.5米。
七、托運行李的包裝應完整、牢固、捆綁結實,適合運輸。旅行包、手提袋和能加
鎖的箱類,應加鎖。包裝外部不拴掛其他物品,紙箱應有適當的內包裝。
八、易碎品、精密儀器及家電電器,應使用硬質材料包裝,內部襯墊密實穩妥,并
在明顯處標明"不準倒置"等警示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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