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幾類特殊畢業生的就業規定.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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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對幾類特殊畢業生的就業規定?</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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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width="83%"><p align="center"><b><big>對幾類特殊畢業生的就業規定</big><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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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阿文</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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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width="83%"><p align="left"><br>
高校畢業生就業已經基本實現了雙向選擇的市場化配置,但由于實行市場化的時間尚短,因此對一些情況特殊的畢業生的就業,教育部門有特別的規定。<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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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培養與定向生的就業 國家教育部規定:定向生、委培生按合同就業。但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原地區、原單位就業的個別定向、委培生,在征得原定向、委培單位同意,并處理好相互經濟關系,屬在原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用人單位間調整的,由教育部門審批并辦理改派手續;需跨部委、跨省調整的,由學校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統一報國家教育部審批并下達調整計劃,教育部門按照調整計劃辦理改派手續。<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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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范畢業生的就業 師范類畢業生原則上在教育系統內就業。如在教育系統外就業,原則上應繳納全部培養費及師范獎學金。<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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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業生的就業 結業生由學校向用人單位一次性推薦或自薦就業,找到工作單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須在《報到證》上注明“結業生”字樣;在規定時間內無單位接收的,由學校將其檔案、戶糧關系轉至家庭所在地(家居農村的保留非農業戶口),自謀職業。已被錄用的結業生,在國家財政撥款單位就業的,其工資待遇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比國家規定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工資標準低一級。結業生在一年內補考及格換發畢業證書者,國家承認其畢業資格,工資待遇從補發證書之日起按畢業生對待。<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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肄業生的就業 大學肄業的學生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國家不負責其就業派遣,并將檔案和戶口轉向其生源所在地自謀職業。<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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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畢業生的就業 國家政策規定對殘疾畢業生學校應幫助其就業,確有困難的,按有關規定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門安置。必要時,學校可與民政部門聯系安排殘疾畢業生的工作單位。<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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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畢業生的就業 學校應在派遣前認真負責地對畢業生進行健康檢查,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讓其回家休養。一年內治愈的(須經學校指定縣級以上醫院證明能堅持政黨工作的),可以隨下一屆畢業生就業,一年后仍未治愈或無用人單位接收的,戶糧關系和檔案材料轉至家庭所在地,按社會待業人員辦理。<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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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畢業生的就業 多數考研的畢業生在擇業時考研的結果還未確定,因此這類畢業生就業時應在協議中向用人單位聲明,雙方應取得一致意見。如果畢業生被錄取為研究生,則就業協議無效;如用人單位不愿接受此條款,則畢業生不應與該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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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報》 (2000年11月05日第四版) </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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