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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最通用的賣淫定義
現在最通用的賣淫定義,一般都包括 4個要素:
1.雙方自愿(否則是強奸);
2.有性交合(否則僅僅是色情服務);
3.現金交易(給對方買房子買東西,或者給對方其他實惠或者其它利益,則
不算);
4.以性交合的次數或者性交持續的時間長短來計算賣淫的價格,例如“打炮”
是按照性交一次來計價的,“包夜”則是按照持續時間的長短來計價。(長期供
養對方,或者不以“性”為計量單位的則不算)。
但是幾乎人人都知道,社會中存在著許許多多實際上的賣淫行為,都無法包
括到這樣一種賣淫的定義里邊去。尤其是后兩個要素,簡直就是網開一面。例如
男人里的隱蔽納妾、養情婦、給情婦發紅包、給情婦幫忙使其獲得實惠等等行為,
例如女人里的“傍大款”、“作小蜜”、“當外室”等等行為,往往都不是現金
交易,也不是把性交合的次數或者時間作為計量單位。
這些行為,在男人那里常常是以物質利益和現實利益來代替現金;在女人那
里則往往是為了獲取不以金錢為表現形式的實惠。但是誰都知道,這種“性交易”
中互換的真正價值,往往比暗娼直接賣淫的金錢收入要高得多、有用得多。雖然
這些“以利獲性”和“以性獲利”的行為都比較間接、比較類似情人或者妾或者
行賄,但是不管怎么說,上述行為實際上都是貨真價實的買淫和賣淫;無論怎么
開脫,也改變不了它們的這個性質。
那么社會為什么不禁止、不懲罰這些行為呢?絕不是僅僅因為這些行為難以
發現、難以確定或者難以與通奸相區別。真正的主要原因是:這樣的賣淫都是賣
給大老板、大富人的,至少也是以社會的上層為主要顧客。之所以不把它們定成
賣淫,不去禁止和懲罰,就是為了保護社會上層的切身利益。
至于現在所定義的那種賣淫,則主要是以社會的中層和下層為顧客的,無論
怎么禁止和懲罰,也不會傷到“上流社會”的一根毫毛,反而可以顯示一下:上
層人物是多么地關心平民百姓的道德完善埃
馬克思對此洞若觀火,有著精辟的論述。他認為,一切法律都是為統治階層
的利益服務的,禁娼法律就能例外嗎?
當然,這也是有傳統的,至少在中國確實如此。古代的達官顯貴可以買妾、
買丫頭來“收房”,沒有人會說這是嫖娼,而那些連老婆都娶不起的窮男人,除
了偷情,只能去妓院,結果被叫做嫖娼。
不過,中國古代的儒家多少還是講一些道理的,因此各位皇上們很少搞什么
禁娼。大概他們也覺得“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有些太過分了。在我們
“反封建”時,是不是連這么一點人味都反掉了?
這就是禁娼的虛偽,也是它的障眼法。 19 世紀以來,社會經常討論該不該
禁娼,或者應該如何禁娼,卻偏偏不去討論:究竟什么人才是娼。在上流社會所
制造的幻象里,似乎只有那些在貧民窟附近倚門賣笑的、在平民酒吧和公眾夜總
會里尋找顧客的女人才是妓女,而那些高級應召女郎、那些在封閉式 VIP(大人
物)俱樂部里提供性服務的女人、那些大老板的“性秘書”卻統統不是妓女。
雖然有不少學者在不斷地訴說著賣淫的真相,但是社會似乎總是喜歡把上層
人士里的買淫說成只不過是風流韻事或者性丑聞,總是不愿意把它們跟“下九流”
的平民的嫖娼等同起來。結果,在警察局里充斥著貧寒的“野雞”,卻很少能見
到那些“高檔貨”、“專用品”或者“性的交際花”。中國目前也是大抵如此。
這是一種更為隱蔽的雙重性道德標準。一般人只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
求懲罰或者加重懲罰那些真正去找“野雞”的上層人士。但是這其實沒有太大的
意思,因為,如果社會上層和富人的各式各樣的買淫活動都不算嫖娼,那么他們
根本就不會犯法。即使我們真的實行“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又能把他們怎么
樣?
這就好比人們常說的:“偷別人一塊錢叫偷,偷國家一百萬叫貪污”。這兩
者如果在罪行性質上仍然有區別,那么貪污是永遠無法防止的。所以說,禁娼再
徹底,最多也不過是查禁了下層的暗娼與嫖客,卻永遠無法禁止上層里的買淫與
賣淫,反而會使上層里的狗男們有恃無恐、如魚得水。
在我們中國,還有另一種賣淫和嫖娼,就是“以權謀性”和“以性謀權”。
早在“文革后期”,北方農村和當時的知識青年里就流傳著一些俗話:“隊
長隊長,這炕睡了那炕躺;支書支書,這家進了那家出”;還有:“入黨入黨,
炕上一躺”、“褲帶松一松,能頂半月工(分)”。
到了 90 年代,人們又形容現在的干部有“新的四項基本原則”:“吃喝基
本不動,穿戴基本靠送,工資基本不用,老婆基本不碰”。
所有這些說的都是“以權謀性”。這又必然引發“以性謀權”、“以性謀利
益”和“以性謀實惠”。
這些現象,既不是現金交易,也不是以性交次數或者單位時間來計算價格,
顯然都不符合賣淫嫖娼的最后兩個要素。因此,幾乎沒有任何一個有權有勢而又
沾花惹草的男人,曾經因此被按照嫖娼來處理,充其量也不過被當作“作風問題”、
“生活問題”或者“男女關系問題”,受到一些黨紀或者政紀的處分而已。只有
那些傻到去社會上找真正的暗娼的男干部,才有可能被當作嫖娼來處理。因此有
許多男干部常常嘲笑這樣的人,說他們是“碗里的肉不吃,偏要去槽里吃草”。
綜上所述,至少從近代資本主義出現以后,所謂“禁娼”一直就是為了維護
統治階級的切身利益服務的,一直就是僅僅鎮壓窮苦的男男女女和下層老百姓,
卻對上層社會里的種種“性交與利益的交易”網開一面;一直就在保護有權有勢
的男人的“以權謀性”和欺男霸女。而且,由于“以性謀權”和“以性謀實惠”
都不算賣淫,所以禁娼實際上也就保護了有權有勢的男人的消費對象,以便為他
們“增加生產、保障供給”。
難道不是嗎?王寶森有情婦,已經是公開的秘密,但是他所榮獲的一大堆罪
名里,為什么偏偏沒有嫖娼或者買淫這一條呢?因為那只能叫做“生活腐化”,
因為他可能根本就沒有為此花過錢,或者沒有花過自己的錢!
這說明,早已千瘡百孔的禁娼破船,又遇到了頂頭風:一些人用公款雇“小
姐”來招待上級。這,當然更不能算作嫖娼了。因為那些男上級們,根本就沒有
“親自”付錢。嫖娼的,只是那些下級“單位”而已,你去抓誰?唯以賣淫女充
數耳!
我絲毫也不懷疑,在社會的任何一個層次上,總會有一些勇士站出來,揭露
和懲罰那些買淫的大款們和大權們。但是,只要關于禁娼的法律和政策沒有變,
這些勇士反而會有“違法”之嫌,難保不被那些買淫的人“繩之以法”。
尤其是,即使是這些勇士,也絕不會由于自己與大款做了斗爭,就去同情那
些被法律規定為真正的賣淫嫖娼的窮男人和窮女人;更不會由此而對整個禁娼制
度提出質疑。他們還會“懷才不遇”,甚至還會成為“冤魂”的。
那么怎么辦?我對時下那些所謂“理性思維”實在是膩透了、煩透了,所以
要援引 1963 年中國政府對待“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的態度:
禁?好埃但是要么全部,要么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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