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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明治維新之后引進西歐制度及文化,近代司法獨立制度確立,于是日治時期的臺灣也引進了新的司法制度。但是,在總督專政的體系之下,立法權(quán)及司法權(quán)都操縱在總督手中,往往頒布對反對者不利的法令,壓抑人民自由,尤其是在初期的軍政時期。后來審判制度才由一審終審制,發(fā)展至后期較具人性的二級三審制。不過,因法令嚴(yán)苛執(zhí)行徹底,倒創(chuàng)造了一段治安良好的時代,這也是老一輩津津樂道的事情。
日治末期,司法機構(gòu)編制漸趨完備,有第一級的高等法院、第二級的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支部(分院)及出張所(地方辦事處)。除了出張所沒有法庭之外,其余都是具有法庭的法院建筑。其中,地方法院設(shè)在臺北、新竹、臺中、臺南、高雄等五處主要城市,臺北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即位于今之司法大廈,其余除臺南地方法院外,規(guī)模不大或已拆除。
司法制度源於西歐,法院建筑也源自西歐。臺灣的法院出現(xiàn)不到百年,卻是現(xiàn)代司法制度引進的明證,臺南地方法院及司法大廈兩者皆能沿續(xù)原有使用功能,不僅對司法史具有重大的意義,其特殊的建筑外觀亦成為近代都市的重要地標(biā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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