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204.txt
字號:
日月光華 -- Traffic_Info精華區文章閱讀
--------------------------------------------------------------------------------
發信人: RaoRen (亮馬?亮馬!), 信區: Traffic_Info
標 題: 公安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若干
發信站: 日月光華 (2002年09月10日18:00:55 星期二), 站內信件
公安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若干條款的解釋
欄目類型:綜合性法規 加入時間:2001年12月1日13:49
公安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若干條款的解釋
(一九八八年七月四日公安部[88]公發15號文頒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現對《條例》若干
條款作如下解釋:
一、第三條第(二)項中的“三輪車”,是指用人力驅動的設計有三個車輪的車輛
。“人力車”,是指用手推或手拉方式驅動的兩輪或獨輪車。“殘疾人專用車”,是指
肢體殘疾的人單人 使用的代步工具,包括人力輪椅車和設計時速在二十公里以下的殘疾
人用機動車。
二、第七條第一款中的“借道通行”,是指行人在沒有劃人行橫道的道路上通過車
行道,車輛在轉彎、會車、超車、掉頭、停車時駛入其他道路,包括機動車變更車道、
駛入非機動車道或人行道,非機動車駛入機動車道或人行道。 第二款規定,是指車輛和
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或者進行 與交通有關的活動中,遇有《條例》以及其他道路交通管理
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情況,無所遵循時,其通行必須以保證交通安全為原則,如果由
于違反這一原則發生了交通事故,應追究違反人的責任。但《條例》其他條款已有明確
規定的,不得引用本條。
三、第十條第(四)項中的“綠色箭頭燈”,是指綠燈中帶有左轉彎、直行、右轉
彎導向箭 頭的交通指揮燈信號。一般安裝在交通繁忙、需要引導交通流的交叉路口,與
紅燈、黃燈配合使用。第(五)項中的“黃燈閃爍”信號,設在有危險的路口或路段,
以提醒車輛行人注意,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通行。
四、第十一條中的“車道燈信號”,一般安裝在需要單獨指揮的車道上方,只對在
該車道行駛的車輛起指揮作用,其他車道的車輛和行人仍按規定信號通行。
五、第十五條中的“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是指國家標準《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
》
(GB5768-86)中規定的標志、標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批準,并報公安
部備案增加的標志、標線。
六、第十八條中的“必須申領移動證”,是指未領取牌證的車輛或辦理復駛的車輛
,需要從住地到車輛管理機關進行檢驗時,必須事先向當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申請領取
移動證,方準上路行駛。
七、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機動車必須保持車況良好”,是指車輛狀況必須符
合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87)的規定。
八、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中的“必要的安全距離”,是指當牽引車停車時,被牽
引的車輛制動停車后不會與牽引車相撞所需要的最小距離。牽引車輛時,應根據行駛速
度、道路狀況和天 氣情況決定牽引裝置的長度。在限速每小時二十公里的情況下,一般
柏油路、水泥路、碎石路上,軟連接牽引裝置應為五至七米;在有水、泥濘的道路上,
應適當延長一至四米。在冰雪路上 牽引車輛,應用硬連接牽引裝置。
九、第二十六條第(六)項中的“飲酒后”,是指駕駛員飲用白酒、啤酒、果酒、
汽酒等含 有酒精的飲料后,在酒精作用期間駕駛機動車的。為了保障交通安全,凡發現
駕駛員有酒精反應的,均可按酒后開車予以處罰。
第(九)項中的“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是指患有足以影響觀察、判斷事物
能力和控
制行為能力的疾病。例如:腦血管、心血管疾病,癲癇,眩暈,發燒,嚴重的耳疾、眼
疾,肢體 嚴重傷殘等。“過度疲勞”,是指駕駛員每天駕車超過八小時或者從事其他勞
動體力消耗過大或者睡眠不足,以致行車中困倦瞌睡、四肢無力,不能及時發現和準確
處理路面交通情況的。
十、第三十一條中的“交通流量大的道路”,由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實際交
通情況自行確定,并需明文公告。
十一、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是指車輛載運不可解體的物品時,其裝載的長度、寬度
、高度任何一項超過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均須經當地縣(市、區〕公安交通
管理機關批準。跨 縣(市)運輸的,由始發地的縣(市)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就載運車輛
、物品、捆扎以及必要的安 全防護措施進行審批,井指定在本縣(市)境內行駛的時間
、路線和時速;運輸過程中需要經過的地區,須由當地縣(市)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指定
在本縣(市)境內行駛的時間、路線和時速。 在城市中跨區運輸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
機關審批,并指定行駛的時間、路線和時速。運輸特大 物品時,承運單位必須事先會同
有關縣(市)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公路或市政管理部門,對行駛 路線進行實地勘查,確
認可以通過后,再按上述規定辦理。
十二、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中的“貨運機動車不準人、貨混載”,是指貨運機動
車在運輸 貨物時(大型貨運汽車在長途運輸時),不準車廂內又載貨(少量小件物品除
外)又載人。“須 留有安全乘坐位置”,是指為押運或裝卸人員預設的乘坐位置,必須
保證行車中不致因制動、轉 向、顛簸等情況,使貨物發生移動造成乘車人滑落、被擠壓
等危險。
十三、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中的“輕便摩托車在機動車道內靠右邊行駛”,是指
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分道線或隔離設施算起,輕便摩托車通行路面寬度不能超過二米。
第(二)項中的“非機動車靠右邊行駛”,是指從道路(不含路肩)右側邊緣線算
起,通行路面寬度:自行車不能超過一點五米,三輪車不能超過二點二米,畜力車不能
超過二點六米。
第(三)項關于小型機動車道與大型機動車道的劃分,如果同方向劃有兩條以上機
動車道,車道劃分從道路中心線或中心分隔帶起向右依次排列:第一條為小型機動車道
,供小型客車行 駛;第二條為大型機動車道,供小型客車以外的其他機動車行駛;第三
條為低速機動車道,供限速三十公里以下的機動車和其他機動車低速行駛時使用。各種
機動車在上述道路上行駛時,應當各行其道,但遇有本車道交通不暢、其他車道空閑時
,在不妨礙其他車道的車輛正常行駛的情況下,準許借用相鄰的車道行駛。
十四、第三十五條第(六)項中的“小型拖拉機”,包括手扶拖拉機。上路行駛的
手扶拖拉機,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十五、第三十六條第(一)(二)項中的“急彎路”、“陡坡”,是指按照國家標
準《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5768-86) 規定,應當設有急彎路標志或陡坡標志的路
段。“窄路”、 “窄橋”,是指路面、橋面寬度在三點五米以下的路段。
十六、第四十二條第(一)(二)(四)(六)項規定,也適用于沒有交通信號或
交通標志控制的路口。
十七、第四十三條第(二)項中的“同類車讓右邊沒有來車的車先行”,是指同為
機動車(公共汽車、電車除外)、同為非機動車或同為公共汽車、電車相遇時,右邊沒
有來車的車先 行。
十八、第五十四條中的“非機動車因受阻不能正常行駛時,準許在受阻的路段內駛
入機動車道”,是指非機動車因本車道被機動車臨時占用受阻不能正常行駛時,在不妨
礙相鄰機動車道的車輛行駛的情況下,可以在距機動車十米內駛入相鄰的機動車道,但
須緊靠右側通行,繞過機動車后必須迅速駛回本車道。因道路損壞或施工需要占用非機
動車道時,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應當劃出供非機動車行駛的臨時車道;沒有劃臨時車道的
,非機動車可按上述原則行駛。
十九、第六十二條第(一)項中的“按順行方向靠道路右邊停留”,是指車輛臨時
停車時, 必須按順行方向,緊靠道法邊緣線停放,前、后右側車輪外緣距路緣石(側石
、道牙)不能超過零點三米。
二十、第六十三條第(一)項中的行人“靠路邊行走”,是指從道路邊緣線算起,
行人通行路面寬度一般不能超過一米。
二十一、第六十四條中的“成年人的隊列可以緊靠車行道右邊行進”,是指成年人
列隊通行道路時,在人行道較窄或者行人較多、行進有困難的情況下,可以走車行道,
但須靠右行進,從車行道邊緣算起,通行路面寬度不能超過一點五米。在劃分機動車道
與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列隊行走的人員不得走機動車道。
二十二、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是指對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
管理處罰條例》中已有規定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沒有規定的(包括
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和處罰種類),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規定
的處罰原則,也適用于本條例中規定的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處罰的具體程序,另行規
定。
二十三、第九十三條規定“一九五五年公布的《城市交通規則》同時廢止”。未提
到的一九六零年公布的《公路交通規則》,國務院已于一九八七年三月明令廢止(見國
發1987[2]號文件)。一九七二年公安部、交通部聯合印發的《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規則
(試行)》,在本條例施行后,即自行失效。
--
我學,
我學,
我學學學!
※ 來源:·日月光華 bbs.fudan.edu.cn·[FROM: 10.64.11.20]
--------------------------------------------------------------------------------
[返回上一頁] [本討論區]
?? 快捷鍵說明
復制代碼
Ctrl + C
搜索代碼
Ctrl + F
全屏模式
F11
切換主題
Ctrl + Shift + D
顯示快捷鍵
?
增大字號
Ctrl + =
減小字號
Ctrl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