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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號:
【 日 期 】19960813
【 版 號 】2
【 標 題 】交通部對承運進口廢物有新規定
【 作 者 】田邊
【 正 文 】
本報訊 為加強對進口廢物的運輸管理,配合國家有關部門防止有害廢物非法進入
我國污染環境,交通部最近發布了《關于加強承運進口廢物管理的規定》,并自8月2
0日起實施。
《規定》要求,凡從事我國外貿貨物運輸的承運人必須嚴格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
和規章,不得承運我國禁止進口的廢物。承運我國允許進口的廢物的承運人必須在托運
人、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滿足下列四個條件后方可接受訂艙。(一)提供我國國家環保局
簽發的進口廢物批準證書;(二)提供我國商檢機構或我國國家商檢局指定或認可的檢
驗機構簽發的進口廢物裝運前檢驗合格證明;(三)提供貿易合同的正本復印件或其編
號或收貨人的書面確認;(四)提供收貨人的詳細名稱、地址。
按照上述規定進口到我國港口的廢物,凡不符合我國廢物進口標準的,收貨人應當
依法負責退貨,并承擔由此而發生的一切責任和費用。 (田 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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