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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我們知道,20世紀以來人身識別的方法還不斷地擴展,在指紋法之后還有很多類似的方法,逐漸登上了人類斷案方法的舞臺,包括人的足跡,包括人寫的筆跡,也可以進行人身同一認定。那么另外呢,還有人的聲紋、唇紋、耳紋、眼紋都可以作為人身識別的依據。另外還有就是20世紀80年代,對人類司法斷案影響最大的一種新的科學依證據的出現,那就是DNA指紋法。遺傳基因法,DNA 指紋法,之所以這么叫,就是因為DNA的圖譜也可以像人的指紋一樣,作為人身識別或者人身同一認定的依據。那么現在通過DNA的方法,可以把人的毛發、人的血液、人體組織、人的其他的一些體液都可以作為人身同一認定的依據。那么這就使司法者在斷案中可以采用的手段更加豐富了,所以有人講DNA方法的出現也是人類斷案方法上一次重要的革命,也有人把它稱之為現代“證據之王”。
我們這里講的是物證,那么研究物證的時候可能有一個問題,就需要大家思考。我們平常講,物證具有客觀性,物證是科學可靠的。或者按照美國一個著名的物證技術學家曾經講過的一句很經典的話,他說在司法活動中,謊言太多了,證人可以說謊,當事人可以說謊,被害人可以說謊,被告人可以說謊,律師也可以說謊等等,但是唯有物證不說謊。他強調物證的重要性。
但是經過思考,如果我們認真地分析一下,就會發現這句話其實也不嚴謹。物證自己固然不會去欺騙別人,不會到法庭上說我提供一個虛假的證言,但是物證從它形成到在司法活動中表現為證據的這個過程中,它所蘊含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信息是會遺失的,也是會發生變化的,所以物證本身所反映出來的那些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信息,也可能是錯誤的。另外,還有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這個物證它自己并不能直接蹦到法庭上去證明案件事實,必須要通過有關人的行為,才能完成它的證據的功能。或者是由有關當事人把它提交給法庭,那么在更多的情況下它還需要專家的鑒定,來解讀這個證據中所蘊含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信息。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講,即使物證自己不會說謊,但是提交物證的人,對物證進行鑒定的人,卻是有可能說謊的,所以,我們在使用物證的時候,一方面要認識到物證自身所具有的那種科學性和客觀性,但是同時也要認識到物證也存在著提供虛假信息的這個可能性。所以對物證啊,我們在使用中,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就是要加強物證保全使它能夠在司法證明中,客觀地準確地證明案件事實,這是我講的第二個大問題。
最后再講第三個問題,就是我們研究人類斷案史所得到的啟示。
那么我們回顧了人類斷案的歷史,從神明裁判到現在以科學證據或者以物證為主的這種斷案手段,它能夠告訴我們什么?我覺得,首先就是要我們確立以證據為本這樣一個司法斷案的原則。以證據為本,或者呢,按照我們證據學界的說法,也可以叫做證據裁判原則,這個含義就是認定案件事實做出司法裁判,必須以證據為基礎。我們知道,對于司法人員來講,案件事實都是發生在過去的。辦案人員,無論是偵查人員,還是審判人員都不可能直接回到過去,去感知那些發生在過去的案件事實。因此,司法者執法者在斷案的時候,只能通過證據去間接地認識發生在過去的案件事實。我曾經說過這樣的話,我說案件事實對于司法者來講,對于斷案的人來講,猶如水中之月,鏡中之花,海市蜃樓。這個月亮這個花這個亭臺樓閣,都是客觀存在的,但是,不是法官能夠直接看到的,你所看到是通過鏡子的折射、通過水的折射、或者空氣的折射所反映出來的案件事實,而這里面講的鏡子也好,水也好,空氣也好,就是證據。這是第一點啟示,就是我們在司法活動中,一定要堅持以證據為本的原則,或者說堅持證據裁判的原則。
第二點啟示就是在我們的社會生活中,無論你是做什么的,人們都應該提高證據意識。所謂證據意識,就是人們在面對糾紛面對一些案件的時候,你能夠主動地認識到證據的價值,這樣一種心理狀態。應該說在我們中國的傳統文化里面,證據的地位是不高的。換句話說,我們中國人的證據意識是比較淡薄的。這可能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是缺乏收取證據的意識。在我們社會生活中,有時候糾紛是難以避免的,在糾紛沒有出現以前,你能不能夠想到去收集有關的證據,以免日后出現糾紛,這就是個證據意識的問題。舉一個很簡單的例子,在日常生活中,比如說你跟別人借一千塊錢,或者別人跟你借一千塊錢,那么你有沒有想到,你應該收取有關的證據,比如說寫個借條。咱們現實生活中這種案例也是不少,本來都是朋友,我要開一個飯館,現在缺錢,手頭緊,你先借我兩萬塊錢,都是朋友嘛。那么對方呢!好吧,是朋友,借你兩萬塊錢,其實他心里也想著你是不是給我寫個借條,但是不好意思張嘴,覺得好像一張嘴讓你寫個借條就生分了。大家在社會生活中更重視的是一種關系,是一種友情。但是,也可能過了一年,過了兩年,借錢的這個人,飯館沒開好,他也不是說一開始借錢的時候,就想訛你這兩萬塊錢,但是后來,沒錢了,這個時候,把錢借出去的那個人才發現,自己處于一種很尷尬的境地,你到法院去告他吧,你沒有證據,你沒有證據法院對你的訴訟請求就不予支持。所以我們在現實生活中,這樣的案例并不少見,這是第一點,從我們的傳統文化來講,我們缺乏主動收集證據的意識。
第二個方面是缺乏保管證據的意識。其實在我們社會生活中,無論你是經商,還是從事其他各種各樣的行業,可能很多東西對你來講都具有重要的證據價值,比如說你簽的合同,有時候往來的一些信件,你有沒有想到你應該妥善地保管它,或者有些重要的文件,你是不是應該把它的原件妥善保管,在使用的時候,使用它的復印件。因為咱們在司法實踐中也遇到過這樣的案例,包括重要的合同,原來拿著這個文本直接去用,或者一些重要的什么證書,但是因為某種特殊的情況出現了,丟失了,損壞了,那么使你在社會生活中,可能就處于一種很不利的位置,所以保管證據的意識也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個方面就是我們往往缺乏使用證據的意識。就是當你遇到糾紛的時候,大家都不希望有糾紛,大家都不希望打官司,但是真正遇到糾紛,真正要打官司的時候,你是不是首先想到要運用證據,還是要運用其他的一些什么所謂關系呀等等來處理這些糾紛。有的人本來完全可以通過正式的渠道,通過運用手中的證據來解決糾紛,但是因為他想的是一些其他的路徑,結果反而使自己處于非常被動的一種局面,那么這也是現實生活所給我們的一些教訓。所以我想,我們現在研究人類斷案的歷史沿革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讓我們所有的社會成員都真正認識到證據的重要性,認識到我們在處理糾紛解決糾紛的時候,要依靠證據。就像現在人們經常講的一句話,有糾紛要打官司,那么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可以套用一句很俗的話,當你遇到糾紛的時候,證據當然不是萬能的,但是沒有證據絕對是萬萬不能的,這是第二點啟示。
第三點啟示就是說我們的司法者執法者要轉變運用證據的觀念。運用證據也有很多不同的層面,不同的角度,那么其中很重要的一點,我說是觀念的轉變,就是要從過去那種片面倚重口供或者人證的證明觀轉向重視物證或者科學證據的證明觀。前面我講過,我們中國有很悠久的運用人證的歷史,所以在我們現在的司法實踐中,我們的執法者司法者還養成了一種習慣,就是片面地重視人證,在刑事案件中,特別是重視被告人的口供。偵查人員覺得只有拿到口供才算破案。那么檢察人員在審查批捕的時候,在審查起訴的時候,也只有覺得拿到被告人的口供心里才踏實;我們的法官在最后做出判決的時候,往往也是只有面對被告人認罪的口供才覺得可以很坦然地做出有罪的判決。
那么,這樣一種觀念就導致我們在司法實踐中重視口供。另外還有一個很惡劣的副產品,就是刑訊逼供。刑訊逼供是近年來社會中反映非常強烈的一個執法中和司法中的問題,說它是一種頑疾,很難解決,很難克服。原因當然是多方面的,但是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我們這里要講的,也就是我們的執法者司法者太重視口供了。我把它稱為一種“口供情結”。所以我們在辦案的時候,要克服口供情結,要更多地去關注那些物證,那些科學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時候,不一定非得拿到被告人的口供,那么這個說起來當然是比較簡單的,但是真正把它落實到我們的司法實踐中,恐怕還是挺難的。所以,從某種意義上講,要真正在我們的司法斷案實踐中,實現現代法治的要求,還是任重而道遠。這也是我們在研究斷案歷史的時候,應該思考的一個重要的問題。我今天的講座就講到這里,謝謝大家。(來源:cctv-10《百家講壇》欄目)
(編輯: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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