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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方說電視臺里面,你經常可以看到,比方說為了反映農民生活好起來了,畫面上就會出現一個農民兄弟咧著大嘴在那兒點鈔票,這時候記者的話筒就會過去了,問:“大爺今年收成好嗎”,“好啊”,“掙了多少”,非要他說出來,“一萬五呢”,他非要說出來,不會覺得說這有什么不對呀,其實這是隱私啊,我的財產狀況,我的收入狀況,結果全國人民都知道了。我們完全把它作為一個正面的東西,確實感到歡欣鼓舞,沒有覺得這是一個問題,但是我想在這里我們不妨首先,如果我們權且把它看作是一個應當引進的,應當建立的這么一個制度,這么一個規范的話,那么我們可以說,也就是說,假想我是一個推動者,假想我是一個鼓吹者,那么我們這樣子看的時候,那我們可以說至少有兩樣東西這個東西是好的,是我們需要的,一個那就說我覺得隱私權以及隱私觀念,它至少是一個人格尊嚴的體現,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它是必要的,它是重要的,它體現一個人,人格,人格尊嚴這樣一個東西。
我曾經在網上看到過一個很小的文章,它是談到隱私的,它那個標題我覺得非常好,他說我們都知道有句格言叫做“我思故我在”,那個“思”是思想的“思”,他把那個“思”換掉了,換成隱私的“私”,“我私故我在”。我非常欣賞這句話,我覺得用這句話來形容隱私對我們的重要是再貼切不過了,我們能夠保有一些純屬于我們自己的個人的私人的東西,這樣的一個東西,不會隨便的受到來自他人的,甚至來自公權力機關這種侵入和干擾的話,那么這是我們至少我們可以實實在在的感覺到,我們是作為一個人,我們有自己的獨立的人格而存在的,當然標志或者是表彰一個人人格的要素有很多,但這至少是其中很重要的一個方面,所以我想,至少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一個東西,就是說它是人格尊嚴的體現。
那么另外一個我覺得,如果說我們要去介紹或者說表彰或者說鼓吹這樣一個觀念、這樣一種權利的話,那么還有一點,它可以使得我們行為的自由和財產有所保障。就是說,它主要是用來民法當中,作為司法規范的民法當中的民事主體,用來對抗公權力的這樣一個東西。哪些東西是純屬我個人的,你不能進入、不能侵犯,純屬我個人的東西。如果我們要說隱私權這個制度的重要性的話,這也是我們可以歸納出來的,最后我覺得還有一項,它可以構建我們社會的一個人際秩序,我們至少可以總結出這樣幾個方面。
接下來我想我們談一個具體的問題,就是隱私權的定義,到底什么叫做隱私權?我們現在看到的是民法典的草案當中所提到的隱私是,它把隱私界定為是這樣三個方面:隱私就是私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人空間,這樣三部分。那么關于這三部分的權利叫做隱私權。也就是說,當我們要去說明什么叫隱私的時候,我們首先有一個標準,就是它是和公共利益無關的。這首先是我們可以確定的一個標準,這個標準對不對?這個標準找的對不對?是不是抓住了問題的實質,這個可以再研究,但是我想這個方法應該是可行的,就是我們首先要找到類似于這樣的一個標準。
比方說,我剛才提到的隱私內容里面作為私人信息很重要一項——財產狀況,那么這個當然一般意義上來說,它當然是一個隱私,是屬于私人信息。可是如果這個人是個政府官員,那么他的這項東西就不能被當作是隱私,因為他跟公共利益有關。當我們這樣說的時候,同時我們也就發現了,如果我們有一個確定的標準,那么至少在解決這類問題的時候,我們能夠把它區分開來,就是說同樣的一個東西,我們有了在不同的情況下,對它定位的工具。同樣是一個財產狀況,在什么情況下,我可以認為它是隱私,應當受到保護;什么情況下,我可以認為它不是隱私,不應該受到保護。那么當我們拿著這個公共利益這樣一個標準去衡量的時候,至少我們看到一個確定的東西,拿了這個東西我們能把它分清楚。
那原則上來講這樣一個權利,具體的權能體現在哪個方面呢?當我擁有聲稱我擁有一項隱私權的時候,我都享受一些什么樣的具體的權能呢?我能夠做一些什么呢?我們從學術上來看,包括從一些審判實踐當中來看,這個權能基本上被歸納為兩個方面,一個叫做支配和控制。如果一個人享有隱私權,那么這個就包含著他對他個人的私人信息和私人活動的支配和控制的權利,這本身是他的一項權利。比方說,我不愿意被他人知道的東西,但是這個不妨礙我去支配它,比如我參加談話節目,我去《實話實說》,《實話實說》就讓你說實話,就要說你平常別人不知道的事情。那如果我進了《實話實說》,我對著鏡頭說的時候,這里面肯定會涉及一些隱私,但這個時候是我自己愿意的,是我在支配我的隱私,我在和別人分享我的隱私。我在和別人分享、在總結由這個純屬我個人事件當中可以闡發出來的公共的意義。那這個我們把它叫做支配或者控制的權利。
那這里面的問題在哪兒呢?在于隱私當你進行一項活動、進行一個法律行為的時候,那么是否能夠推定出你這樣一個行為已經包含了對你的隱私部分的處理,說這個什么意思呢?我們曾經有過這樣的案例:一個畫家和一個模特簽了一個協議,那么這個模特給他做人體模特,后來畫了這個畫。畫了畫以后,那么這個畫家后來把這個以這個人的裸體作為模特的畫拿出來又交給別的地方展覽,后來呢,又被出版社出書,出版社出書又轉讓給另外一家出版社,總而言之,后來又發現了展覽、發生了出書、還發生了賣給另外一個出版社,讓它拿到這個權利以后就印掛歷這樣一些事情。后來模特痛不欲生,因為這個是涉及個人的身體的部位的,遭到了社會上的閑言碎語,因此痛不欲生。她就把畫家告上了法院,畫家當時提出來的一個理由就是她同意了,我跟她簽有協議。這就涉及一個什么問題呢?涉及可能按照這個畫家的思維他提出這項抗辯的時候,他是認為,由于我們之間簽有協議,那么就意味著當你愿意做我的模特的時候,你就已經把這些東西都交出來了,那么我后面的利用什么,都包含在你的這種意思表示里面了,也就是說,你同意了,構成你的同意了,隱私里面最重要的一個就是同意了。所謂侵害隱私也最重要一點就是未經他人許可,那么你簽這個協議也就由此可以推定后面這些東西都是你同意的。那么我認為呢,這個就不能推定出來,因為我跟你簽合同只是說你可以畫,但這個協議不能推廣為,說我包括了我后面的所有的這些東西都交給你了,可以你做這些處理。因為人的隱秘部位,隱私的部位是不能推定的,這樣一個權利不能包含著我的一個積極的行為,不能包含在推定出我由此相關的其他隱秘的、可能在其他的法律行為模式當中,這個東西可以推出來。比方說在合同法當中,我們經常可以由當事人的行為來推斷他的意思表示。但是我覺得在人格權里面,尤其在隱私權這樣一種靜態的權利當中,我們不能適用這樣的推定。這是第一個,我們所說的支配和控制。
另外在講到支配和控制還要注意的一個方面就是,支配和控制僅限于隱私權人本身。但是隱私有時候不是個人單個的事情,它可能是共同的事情。現在網絡上我們都知道沸沸揚揚很熱門的一個話題,有一個人她在網上登她的作品,這個作品當中非常大膽的寫了她的性生活的東西。那么她在談到共同隱私的時候,她在什么地方提到了一個共同隱私呢?點名道姓的提到了她和一個著名的歌星的性生活上面的往來,這樣就把別人卷進來了。但是,如果這個隱私是兩個人共有的,那你不能認為這就是你自己愛怎么說就怎么說,那你必須顧及到他人。這有點像什么?類似于像近于財產共有權的時候,我們知道財產共有權,如果兩個人共有一個東西,那么共有人之一,如果要行使他的處分權的時候,他要征得另外一個共有人的同意。這個道理是相通的,隱私里面實際上也存在這樣一種共有隱私權,那么它的規則是一樣的,當共有隱私權人之一他要去控制支配這種權利的時候,他也應當征得另外一個共有人的同意。否則的話,那你會侵害別人的隱私。這是一個,就是我們所講這個權能的一個方面:就是支配和控制。
另外一個就是利用,這表面上聽起來是一回事,但還是不一樣。所謂“利用”,主要是就其經濟價值方面來探討。也就是說,他可以將自己的隱私用來以這個隱私本身作為一種利用的工具,那么來獲取其他的人格的或者財產的這種收益。這種事情我想不用說了,有一段時間在出版界甚至形成了一個叫做隱私熱,大家都紛紛出有關隱私的書籍。這個行為本身來說,不管是自己出也好,授權別人出也好,這實際上都是在利用,用自己的隱私來創造其他的利益,人格的利益或者財產的利益。那這個也是沒有問題,而且我們也認為這也是一項權利,是一項權能。這是關于隱私權,我想談的第二個問題。
接下來我們探討第三個問題,就是關于隱私權的保護,我想只談這部分,就是談侵害隱私權的民事責任。首先第一個就是這個責任的構成,那么我們具體來看,第一就是要有侵害的行為,要有侵害他人隱私權的加害行為。這個行為具體來說,應該說各不相同,可以說不勝枚舉。主要的方面,比方說包括干涉監視私人活動,破壞他人的生活安寧,那這個就是侵害他人隱私。比方說隨意隨處安放攝像頭。
現在網上也好,在電視采訪當中也好,經常可以看到有人很關心這樣的問題,說走到那兒都是攝像頭,比方說坐電梯一抬頭上面有個攝像頭,你到公共場所去,當然有些是必須的,比方說超市,它安裝這樣一個東西,那么可能是出于財產保護需要。但是在其他一些場合,在公共場合,安放這樣一些攝像頭,使得每個人好像覺得走到哪里都處于一種被監視的狀態之下。那么這個就值得探討,其中很大一部分,可能就不能逃脫這樣的嫌疑,就是它有干涉監視私人活動,破壞他人生活安寧這樣一種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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