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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燃氣管理條例
(2003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6號
《湖南省燃氣管理條例》于2003年9月28日經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3年9月28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燃氣經營和使用行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燃氣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發展規劃,燃氣工程建設,燃氣經營與使用,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天然氣的開采和城市門站以外的管道輸送,液化石油氣的生產、槽車(船)運輸,燃氣器具的生產和沼氣及其燃燒器具的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燃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消防、質量技術監督、規劃、環境保護、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燃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燃氣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采取措施,扶持燃氣事業發展,推廣應用先進的燃氣生產、供應、使用工藝和技術裝備。
第二章 燃氣規劃與燃氣工程建設
第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和城市總體規劃,組織有關部門編制燃氣專業規劃。
同一城市的燃氣管網應當統一規劃、統一管理。
第六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造工程,新建、擴建、改建道路、橋梁等市政工程和住宅工程,按照燃氣專業規劃必須建設的管道燃氣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
燃氣專業規劃范圍以外的十層以上住宅建筑和高度在二十四米以上的需要使用燃料的其他民用建筑,必須配套建設管道燃氣設施。
第七條 燃氣工程的設計文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和技術專家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依法辦理工程報建手續。
燃氣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和環境影響評價。
第八條 燃氣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及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應當依法實行招標。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必須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
燃氣工程設計必須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消防、安全生產、抗震、防雷、防洪、環境保護的要求,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審查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第九條 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將其安全等設施依法報經有關部門驗收。驗收部門及其驗收人員對驗收結果負責。
燃氣工程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部門出具的驗收合格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在國家規定的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一)擅自興建與燃氣設施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二)進行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作業;(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傾倒、排放腐蝕性物品;(四)其他可能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確需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作業的,作業單位必須在作業日七日前通知燃氣企業,共同協商采取確保燃氣設施安全的措施后,在燃氣企業的監護下作業。采取安全措施的費用由作業單位承擔。
燃氣企業應當對有關燃氣設施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禁止毀壞、涂改或者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一條 禁止毀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燃氣設施。
除滅火救援和燃氣嚴重泄漏等緊急情況外,未經燃氣供應企業同意,任何人不得開啟或者關閉燃氣管道的公共閥門。
第三章 燃氣生產與供應
第十二條 燃氣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符合燃氣專業規劃,選址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生產、凈化、儲存、輸配、充裝燃氣的設備和燃氣質量檢測、燃氣計量、消防、安全保護、環境保護等設施;
(三)有持續生產、供應合格燃氣的能力;
(四)有與生產、供應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緊急處理措施;(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燃氣企業從事燃氣氣瓶充裝活動的,還應當經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
第十三條 燃氣銷售網點由燃氣企業設立,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和燃氣專業規劃的固定站點設施;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燃氣計量、消防、安全保護等設施;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緊急處理措施;(四)有符合規定的營業制度。
燃氣機動車加氣站除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燃氣儲存、充裝等設備。
第十四條 不具備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不得從事燃氣生產經營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對燃氣企業、燃氣銷售網點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燃氣企業、燃氣銷售網點生產操作人員,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六條 燃氣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計量器具及其安全附件,必須經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檢驗機構對檢驗結果負責。
燃氣氣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有效使用年限內每四年至少送交法定檢驗機構檢驗一次。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條 燃氣企業、燃氣銷售網點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燃氣的質量和瓶裝燃氣的充裝量、殘液量符合國家標準,并保證持續穩定安全供氣;
(二)因燃氣設施計劃檢修或者用戶違法用氣等原因需要中斷供氣時,提前二日發出公告或者通知用戶;因緊急事故等原因停止供氣時,應當及時搶修,同時發出公告或者通知用戶,并報告燃氣主管部門;
(三)執行國家燃氣設施運行、維護、搶修等安全技術規程,按照國家有關規范和標準定期檢測、檢修、更新燃氣設施,保障燃氣設施安全運行;
(四)瓶裝燃氣應當標明充裝單位;
(五)不得用槽車直接向氣瓶充裝燃氣,不得倒灌瓶裝燃氣,不得向未經檢驗以及檢驗不合格的或者殘液量超過規定標準的氣瓶充裝燃氣,不得將漏氣氣瓶運出儲灌站或者銷售網點;
(六)不得違法向用戶收取費用;(七)指導、督促用戶安全使用燃氣,告知報修電話。
第十八條 管道燃氣實行政府定價,瓶裝燃氣實行政府指導價。燃氣價格的確定和調整,按照價格法律、法規規定的定價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四章 燃氣器具的安裝與維修
第十九條 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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