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燃氣管理條例.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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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資金;
(二)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安裝、維修作業人員;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裝、維修設備和檢測儀器;
(四)有必要的安全保護設施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中從事安裝、維修的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經燃氣適配性檢測機構按照國家規定檢測符合本省各地燃氣使用要求的管道燃氣燃燒器具向社會公布。燃氣器具安裝企業不得為用戶安裝與當地燃氣不相適配的管道燃氣燃燒器具。
第二十一條 燃氣燃燒器具的生產者必須在銷售地設立產品售后服務機構或者委托具有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企業向用戶提供產品售后服務。
第二十二條 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在約定的時間內亮證為用戶提供安裝、維修服務;
(二)安裝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管道燃氣燃燒器具安裝后向管道燃氣企業申請驗收,安裝不合格的,免費重新安裝;
(三)設定不低于一年的安裝保修期;(四)不得擅自改裝、拆遷管道燃氣設施;(五)作業前向用戶出示收費標準。
第五章 燃氣使用
第二十三條 燃氣供應企業應當依法與用戶簽訂供用氣合同,明確供用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管道燃氣供用氣合同中應當明確燃氣設施的維修責任。
第二十四條 需要使用管道燃氣或者擴大管道燃氣使用范圍、變更管道燃氣使用地點以及改裝、拆遷管道燃氣設施的用戶,應當向管道燃氣供應企業提出申請;管道燃氣供應企業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答復。
第二十五條 管道燃氣用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燃氣費。逾期不支付的,管道燃氣供應企業可以按日加收應支付款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逾期二個月仍不支付的,管道燃氣供應企業經縣(市、區)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三日書面通知用戶,可以暫時停止供氣。
管道燃氣供應企業應當在用戶支付所欠費用后及時恢復供氣。第二十六條管道燃氣用氣量以燃氣計量表具顯示的數據為準。
管道燃氣供用氣當事人發生計量爭議時,可以書面申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計量表具進行檢定。經檢定合格的,由申請人承擔檢驗費;經檢定計量表具誤差超過國家規定范圍的,由管道燃氣供應企業承擔檢驗費,申請檢定之日起前二個月的用氣量,按照檢定認定的用氣量計費。
第二十七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安全使用燃氣;
(二)管道燃氣用戶應當使用與當地燃氣相適配的燃氣燃燒器具;
(三)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持有合法證件的燃氣工作人員入戶進行燃氣使用安全檢查及正常業務活動;
(四)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安裝、改裝、拆遷管道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或者進行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等活動;
(五)不得加熱、摔砸、倒臥、曝曬氣瓶和改換氣瓶檢驗標記;
(六)不得倒灌瓶裝燃氣、傾倒瓶裝燃氣殘液;
(七)不得盜用管道燃氣;
(八)不得轉賣燃氣。
第二十八條 用戶有權就燃氣、燃氣器具及其他相關服務的質量、收費等事項向有關企業提出查詢,有關企業應當及時處理和答復。對不予處理或者對處理有異議的,用戶可以向燃氣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投訴,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燃氣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燃氣安全監督檢查時,對于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應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十五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條 對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燃氣企業、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燃氣銷售網點、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由燃氣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頓;經整頓仍不具備相應條件的,由有關部門提請人民政府予以取締。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對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毀壞、涂改或者擅自拆除、遷移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
(二)毀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公用燃氣設施的;
(三)擅自關閉或者開啟管道燃氣公共閥門的;
(四)從事其他危害公用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
第三十二條燃氣企業、燃氣銷售網點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四千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國家燃氣設施運行、維護、搶修等安全技術規程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范和標準定期檢測、檢修、更新燃氣設施的;
(三)無正當理由停止供氣的。
第三十三條燃氣用戶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盜用管道燃氣的;
(二)擅自安裝、改裝、拆遷管道燃氣設施或者改換氣瓶檢驗標記的;
(三)倒灌瓶裝燃氣的;
(四)擅自傾倒瓶裝燃氣殘液的;
(五)進行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等活動的。
第三十四條 燃氣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燃氣監督管理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燃氣是指人工煤氣、天然氣和液化石油氣等氣體燃料的總稱。
(二)燃氣企業是指從事燃氣生產、儲運、輸配、供應的企業。
(三)燃氣銷售網點是指瓶裝燃氣供應站、庭院(樓棟)管道燃氣供應站、燃氣機動車加氣站等站點。
(四)燃氣設施是指燃氣生產、儲運、輸配、供應的各種設備及其附屬設施。
(五)燃氣器具包括燃氣燃燒器具、燃氣計量器具、氣瓶、調壓器等;燃氣燃燒器具包括燃氣灶具、公用燃氣炊事器具、燃氣烘烤器具、燃氣熱水器具、燃氣取暖器具、燃氣冷暖機等。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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