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話說隱私權 -姚 輝.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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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網上也好,在電視采訪當中也好,經常可以看到有人很關心這樣的問題,說走到那兒都是攝像頭,比方說坐電梯一抬頭上面有個攝像頭,你到公共場所去,當然有些是必須的,比方說超市,它安裝這樣一個東西,那么可能是出于財產保護需要。但是在其他一些場合,在公共場合,安放這樣一些攝像頭,使得每個人好像覺得走到哪里都處于一種被監視的狀態之下。那么這個就值得探討,其中很大一部分,可能就不能逃脫這樣的嫌疑,就是它有干涉監視私人活動,破壞他人生活安寧這樣一種嫌疑。
甚至我還聽說過,在有的學校學生宿舍當中都安裝監聽監視系統,這個應該說就是一種侵權了,已經侵害了。當然學校有它管理的權力,但是管理的權力有它的權力的邊界,有它的界限。這是一種情況,就是干涉和監視。還有非法調查和竊取他人的個人情報,這也是一種侵害他人隱私權的這樣一種行為。非法地調查竊取個人情報,這種情況也很多,現在如果要舉一個社會現象來說,我們可以貼近來說,跟這個相關的一個問題,我們知道,現在出現了,有的地方出現了一種職業叫做私人偵探,從國外借鑒的叫做私人偵探。那么這個問題我覺得這個行當站在我民法的角度去看的話,可能它首先遇到的一個問題,它必須解決的一個法律上的問題,就是它這種行為和被他偵查的對象的隱私權的沖突。因為私人偵探,當他去做這些委托人交給他去辦的這些事情的時候,他并沒有頂著一個公共力量或者說公共權利的這樣一個東西,他是一個私人的活動,那么這樣的活動,第一是他這個行為作為私人活動和私人活動之間,那么它很可能當你去用一種秘密手段,用常人無法達到的手段,比方說跟蹤、比方說竊聽、比方說偷拍來拿到別人的這些一些在他看來很重要的證據的時候,本身他可能行為已經侵害了對方的權利了。其次還有我們程序法上,我們的證據法上要解決的問題,就算你這樣費盡心機拿來的證據有沒有用?拿到法庭上能不能被承認?這都是我們需要進一步去解決的問題,在今天只是作為現象提出來。
但是這種行為確實我們想,應該有不排除他有非法調查竊取個人情報的這樣的嫌疑,有構成侵害他人隱私權的這樣一個嫌疑。那么另外還有,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比方說擅自公布中獎者的姓名,中彩票、中大獎了,擅自未經他人同意,公布他的姓名,那么這個也是侵害他人隱私。諸如此類的,那么這是第一種,叫做侵害行為。
第二個呢,就是要構成要件的第二,要有加害人的過錯。但是過錯形態本身包括兩種:一個是故意的,一個是過失。那也就是說,如果你過失的暴露了他人的,披露了他人的不想為他人知悉的信息和資料,同樣構成對隱私權的侵害,這是第二個。我們認為還是要有加害人的過錯。第三就是侵害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因果關系呢,是確定責任的一個應該說是最重要的一個東西,它首先一點就說因果關系首先確定當事人要不要承擔責任?其次呢,因果關系在這里的意義在于,當事人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就那一部分承擔責任?如果不分清因果關系,那么很可能會以偏概全,會擴大責任,比方說有這樣的案子:一個老師擅自的看了一個學生的日記,然后在課堂上就宣揚,說這個學生不好好學習、整天腦子里想些烏七八糟的東西,在日記里面寫的什么玩意!課堂上就拿出來說。這個學生受到這個刺激以后,跳樓自殺了。那么這里面我們就要分清這個因果關系,也就是說,這個老師他肯定是構成了對他人隱私權的侵害,這是沒有問題的,因此他要承擔侵害他人隱私權的后果,那個責任。但是他要不要承擔這個人死亡的責任呢?你能不能說就是這個老師殺了他呢?恐怕就不能說。當然我們說從因果鏈條上來說這是有關系的,如果你不那樣說他,如果你不偷看他日記,如果你不去披露這個東西,他不會走上絕路,這似乎每一環都聯系著。那么這就是我們強調因果關系的真正目的所在,世界萬事萬物都有聯系。但問題你要追究法律責任的時候,你必須找到那個最真正的那個原因。在這個所有的鏈條里面,你從你最早的像多米諾骨牌一樣,你推到第一塊,后面“嘩啦嘩啦”會產生一系列影響。那么是否意味著,后面所有的后果都要你推倒第一塊牌的那個人來承擔呢?顯然不是這樣。那么因果關系的意義在這里,就是在法律上提供一種武器、提供一種工具,讓你找到最有意義的那個鏈條,你只解決這一個鏈條,或者兩個鏈條的問題。其他的不在法律規范的范疇之內。那么這樣有助于明確責任,防止這個責任的擴大化,這是因果關系。
最后就是損害后果,我覺得必須強調的一點,認定侵害隱私權的一個很重要的要素就是這個必須是極其重大的侵害。我認為加上這樣一個認定的一個要求是必要的,由于它本身是一個現實生活當中,不可避免的東西,那么我們不能純粹的憑當事人的主觀感受,或者純粹的只憑他客觀上的暴露出來的這樣的后果,就去認定構成侵害隱私權。如果那樣就會像我前面所說的,這個權利會濫用,這個責任會泛化,這個秩序會變成一個動輒得咎的社會秩序,那不是我們愿意看到的。因此在認定作為構成要件的損害后果,我認為應該強調,必須是及其重大的侵害。這是我們要說的侵害隱私權的責任的構成要件,這樣四個構成要件。
那么至于責任方式,按照民法通則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主要是這樣幾個:一個是停止侵害。就是當加害人正在實施侵害的時候,受害人可以依法請求停止侵害。第二個是賠禮道歉。也就是加害人通過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向受害人進行道歉,取得諒解。第三就是賠償損失。這里面的賠償損失主要指的是非財產損害賠償,也就是我們俗稱的精神損害賠償。
確定了這個侵害隱私權的責任的構成、責任的方式,那么最后還有一個免責事由。應該說隱私本身就是我剛才講了,它本身就是一個人際社會當中不可避免的,我從一開始說到,它又是跟公共利益嚴格的相對應的這么一個范疇。因此在確定隱私權的民事責任的時候,這樣幾個方面是必須注意的:一個就是如果是為了國家政治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公開他人的個人隱私的行為,那么這樣的話是可以免責的。用我們侵權法上的專業術語來說叫“阻卻違法事由”。這種行為雖然會侵害他人的隱私、隱私權,但是行為由于他具備這樣的正當性,因此他“阻卻違法”可以免責。
比方說病人到醫院去做手術,躺在手術床上已經裸露了自己身體的隱秘部位以后,忽忽拉拉進來一幫實習生參觀。醫生然后就邊做手術邊就講開了,這個部位叫什么,這個地方什么,大家看清楚了,就開始就拿他做活的示范的標本。那么這個應該說,當然受害人就肯定會告對方,說侵害我的人格權,具體來說侵害了我的隱私權。但是醫院一方,它這時候會拿出一個抗辯來說,說我這個是教學的需要,我有一個更高的利益在那兒,如果大家都不配合,醫生是一個實踐的行業,就跟律師一樣,你不實際操作,坐在課堂上聽你是學不會的,他一定動手。我們培養醫學院的學生我們不能光給他講理論、光給他畫圖,一定要他看到活的、看到真的,甚至要讓他動手去。在其中一個案件當中,大夫還說,你摸一下、感覺一下,就這個地方,拿手你去觸摸一下,這個感覺就是病灶,正常的是這樣的。但是你作為一個醫生的學習來說這是必要的,我不摸這一下我哪兒知道,所以它說這個是沒有辦法的。你如果要有醫生這個行業存在,你出于培訓醫生這樣一個職業的需要,就一定要有這個東西,那么在這種情況下,這個個人就一定要有人做出這樣的犧牲,否則的話,我醫生沒有辦法培訓,如果大家都不配合,那就沒有了。當然我們說這種事情解決的最理想的模式是征得同意。人那么多,沒準有人就不在意,說:“行,那你摸吧!沒事你看吧。”最好是這樣,但是我們在探討這個問題的時候,我們不是在探討個案,我們是作為一種行為規范,我們是作為一種現象來探討。那么這個時候我們就必須做出一個價值的衡量,這個時候患者的個人的利益、他的人格的利益、他的隱私,和一個聽起來更高尚的、更公共的、更重要的、服務于更多人的,這樣一個價值哪個更值得保護?如果確定了,那么接下來的問題就好了,假定我們衡量的結果說公共利益至上,那么你就吃虧吧,你就做出犧牲吧,那如果相反,那么這種行為你就構成侵權。
實際上當我這樣說的時候,我們會發現這已經不是我們法條所能解決的問題了,就像我剛才說,我們最多能提供這樣一個標準,說社會公共利益,說國家政治利益,但是在每一個這樣具體的案件當中的時候,實際上我們那個準則是要到這里,經過法官的能動的創造性的司法活動去具體化了。那么可能這當中每一個具體的案件情況都會不一樣,甚至我們要考慮每一個案件當中具體的情節。所以在這里也只是把它提出來,但是這個原則我們想應該是肯定的,就是為了國家政治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公開他人個人隱私或者侵害他人隱私的行為,那么雖然侵害了,但是“阻卻違法” ,行為具備“阻卻違法”性,不認定為是侵權。
憑什么公眾人物的隱私就要受到克減?隱私權就要受到克減?這個當然我們可以搬出很多的理由來,因為比方說涉及公共利益,因為你的事情就是公眾的事情,比方說由于你本身你是公眾人物,因此這里面就包含著公眾的正當的好奇心的滿足,等等這些,甚至還有人用這種類似于經濟學上的這種說法來支持這種合理性,說因為你依靠公眾的注意力,你賺夠了,作為回報,你就得吃點虧。這已經有類似于經濟學上的東西衡量了,沒有大家盯著你,你掙不到那么多,大家不拿你當回事,你掙什么錢去?因此你的獲利,你的利益本身就是來自于公眾的注意。那么作為代價,作為對待的條件,你當然也就要犧牲掉一些東西,我們為什么必須做出容忍?最重要的一個就是公共利益,它涉及權利的較量的時候,純粹個人的利益必須犧牲或者讓位于公共利益,但是這個公共利益由于它太神圣,由于它太崇高,往往就會造成另外一個極端,那也就是你說的第二個方面了,什么叫做容忍?什么叫做理解?這里面有一個度,有一個界限的問題。這里面呢,據我觀察從各國的其他國家判決來看,它們也始終在希望找到一個界限,來分清楚這個就是純屬他個人的東西,那個就是涉及公眾的東西,但這個東西又很難區分,最典型的就像戴安娜被“狗崽隊”追的慌不擇路,是因為“狗崽隊”不斷地在拍,她為了躲避他們。
這個悲劇后來被很多人看作就是因為你盯的太緊,就是因為媒體盯的太緊。當然戴妃毫無疑問她是公眾人物,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你就該讓人拍。甚至有這樣一個規則,說名人當你被拍到的時候,你就不能告別人侵害你,你只有在被他拍到之前,你想辦法把自己藏的嚴實一點,你整容,你戴墨鏡,所以你經常黑夜里也看到有人戴墨鏡,那人沒準是個名人。你去想辦法,但是只要你被人拍到了,對不起那就活該。這種東西確實很難,這樣說這就是一個規則,純粹的就說,名人你自己好自為之,被別人拍到了那沒辦法。包括像戴安娜這個案子,據說后來也找了這個記者,但只是協助調查,并沒有說你就是導致她死亡的元兇,其實這里面好像存在著因果關系,因為你盯的太緊,我為了躲,然后導致我出現這樣一個悲劇。但是找他們來調查,也只是說配合調查,也并不是說要追究他們什么東西。在這個時候大家最后似乎都容忍了,說因為你是公眾人物,你就要忍受這個東西。所以很難,這中間,可能我們會有一些很具體的一個判斷標準,像我剛才所說的很極端的一個判斷標準,就是說一概不保護,當然這樣的公眾人物,得到一定的級別,到了你這樣的公眾人物,你沒有任何隱私,比如說克林頓,最隱秘的東西都得讓人知道,傳到網上去。哪個地方長有什么特征得告訴他,作為證詞。這個時候可以說這個人已經是活在玻璃房子里,你沒有隱私,這也是一種規則。公眾人物和隱私權的關系里面,總得來原則來講,我們說有一個權利的沖突,以及沖突的較量的結果就是另一方的權利會受到一定的限制,我們把它叫做權利的克減。這是我們在這里捎帶談到一個具體的問題,就是公眾人物的話題,好了,今天我就講到這里,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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