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用隨身攝像頭遍地開花,往往效果頗佳,因為它們的存在常令警方和嫌疑人更為律己。無怪乎這些小設備受到警方、政治家和民權倡議人士的熱烈追捧,并催生出了蓬勃發展的一大產業。但人們對它的工作方式和原理卻知之甚少,所以也不太清楚它會產生哪些預期和非預期的結果。●這并非由于我們不努力。目前有關隨身攝像頭使用的研究已有近40項,包括關于其執法效果的十幾項隨機對照試驗。盡管如此,此類攝像頭為何有用,在何種條件下有用,以及對何種人有用,仍然尚未完全明了。●在本文中,我想談談我對以上研究的理解,深入探討警用隨身攝像頭與閉路電視、行車記錄儀、普通智能手機攝像頭等其他攝像設備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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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根結底,隨身攝像頭就是視頻攝像頭,只是它是能夠可靠地抓取證據的專用攝像頭。盡管隨身攝像頭的技術相對簡單明了,其有效性卻極其多變,個中原因仍不甚明朗。例如,為何隨身攝像頭的使用令某些地區的警員對民眾動用武力的次數減少了一半還多,而某些地區公布的次數卻幾乎翻倍?
要回答這些問題,不妨先看看警察執行警務時所使用的其他監控設備。這些設備可以追溯的歷史更長,能夠為隨身攝像頭帶來的新現象提供一些參考。
過去的大約25年間,技術的進步使視頻攝像頭效果更好、更可靠且成本大幅降低,監控攝像頭日益成為執法過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絕大多數發達國家的警察機構都利用閉路電視監控系統,以期震懾犯罪活動、調查已發生的犯罪并起訴犯罪嫌疑人。
以倫敦為例,倫敦警察的布控范圍極廣,很難找到未被閉路電視系統所覆蓋的街道。余下的盲點區域也多受私人視頻攝像頭監控。因此,身處倫敦時,你在公共場所踏出的每一步都會被視頻記錄、標識并在某處歸檔,在其他的許多大城市也是如此。
但這些攝像頭真的能夠防范犯罪和騷亂么?常識告訴我們,當然能。潛在的嫌犯如果足夠理智,清楚其違法行為將被視頻捕獲,當然會受到威懾而不敢犯罪。“壞人在有閉路電視的地方不會害人”這樣的結論就是這樣得出來的。閉路電視成為我們生活中越發常見的一部分,而我們都為此犧牲了個人隱私作為代價。
盡管我們直覺如此,盡管閉路電視領域已投入巨資,但非常明確的證據表明,其實閉路電視系統的震懾效果甚微。至少有44項研究表明,閉路電視系統僅使總體犯罪水平下降了16%,其中半數集中在停車場。其對于襲擊、搶劫和類似的人身暴力犯罪毫無效果。還有證據表明,閉路電視所阻止的極少數犯罪行為不過是轉移到了其他地區。
簡言之,閉路電視探頭幾乎可謂毫無建樹。這可能是因為犯罪嫌疑人知道哪里是監控盲區;也可能是因為閉路電視在黑暗中效果不佳,或是犯罪嫌疑人穿著連帽衫;還可能只是因為警方資源不足,無法安排人手為不太嚴重的犯罪終日排查視頻錄像;抑或是由于閉路電視在日常生活中太過司空見慣,人們忽略了它的存在。不論原因如何,很明顯的是,盡管砸車或偷車等情況可能有所減少,閉路電視令你更有安全感,但它并沒讓你真正安全。
另一類常見的視頻監控是伴隨著智能手機的普及而出現的,它可能更為重要。視頻攝像頭無處不在,警民沖突的視頻錄像極具影響力,被拍攝到不當行為時尤甚,1991年臭名昭著的洛杉磯羅德尼?金(Rodney King)被打案,2014年紐約埃里克?加納(EricGarner)被殺案,皆是如此。這些視頻掀起了1992年的洛杉磯騷亂和2015年的“珍視黑人生命”(Black Lives Matter)運動,說明了攝像頭的確會影響公眾對警方行動的反應。
鑒于視頻內容的惡劣影響,我們認為攝像頭理應在警民沖突的情境中給出可靠線索,讓各方都不再隱藏自己的身份。但并無強有力的證據能夠支持“手機攝像頭可避免警員采取不當行為”這樣的結論。“加納事件”尤其說明了這一點:交給媒體的錄像清晰顯示,警員十分清楚自己正被拍攝(部分警員直視拍攝者),但仍采取了被明確禁止的鎖喉手法。為什么?
可能有兩個原因。首先,警員可能意識到了有攝像頭,但并未真正關注。和其他諸多氣氛高度緊張的沖突一樣,人們決定揮拳或采取其他不當行為前并未對周圍的攝像頭作太多考慮。其次,即使意識到有人拍攝,相關人員可能也并不認為拍攝的內容會成為指證其不當行為的證據。因為這并非官方證據,警員可能并不擔心平民智能手機攝像頭拍攝的視頻會在事后曝光。
應該指出,有一類攝像頭在預防不當行為方面還是有效果的:道路或測速攝像頭。一份系統性報告對道路攝像頭進行了35次嚴格測試,結果顯示,嚴重及致死事故減少了44%之多。證據一目了然。這些攝像頭發揮了其應有的作用。即便實際并不存在攝像頭,一塊測速攝像頭的指示牌也能令駕駛人減速。與閉路電視和智能手機不同,測速攝像頭之所以有效,是因為交通違法行為是一定會受到實實在在的懲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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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身攝像頭在有效性方面處于何種水平呢?為了找出答案,目前已完成12次隨機對照試驗,并有30個研究項目正在進行中。我的學生們參與了位于英格蘭的英國劍橋大學的警方執行項目,并且目前我指導了已公布的隨機對照試驗中的一大部分,包括現在通常被稱為“里亞托試驗”的試驗。
該研究在加州的里亞托開展,這個小鎮位于洛杉磯東部約100公里處,人口10萬左右。正是這一研究引發了今天有關警用隨身攝像頭的激烈辯論。我在試驗中的合作伙伴是時任里亞托警察局長托尼?法勒(Tony Farrar),他當時正在完成碩士論文,我是他的學術顧問。
我在劍橋的同事艾力克斯?薩瑟蘭(Alex Sutherland)幫助了托尼和我,使得對隨身攝像頭的評估有了更高的統計嚴密性。實際上,我們對設計的測試就像是在調查某些新藥的療效水平一樣。研究涵蓋了里亞托鎮全部54名一線警員,從2012年2月開始的一整年里,這些警員在出勤巡邏時被分為實驗組(佩戴攝像頭)和對照組(不佩戴攝像頭)。
實驗組執勤時,警員被要求拍攝下與群眾的全部互動、宣布正在記錄沖突過程并隨后將錄像保存至安全的云服務器上。對照組執勤時,警員被要求完全不使用隨身攝像頭。之后,根據正式記錄的動用武力事件和針對里亞托警員的投訴,來衡量試驗結果。一年結束時,我們能夠對近500次巡邏出勤進行比較,其中實驗組與對照組出現的警民沖突次數大致相同。
結果令人震驚。佩戴隨身攝像頭的警員動用武力的事件數量比對照組少了約50%(事件次數分別為8和17)。回顧錄像后我們發現,佩戴攝像頭的警員動用武力的全部8起事件均是出于回應沖突人員的暴力行為。證據表明,在未佩戴攝像頭的警員動用武力的17起事件中,有4起是警員先發起了肢體沖突。這似乎是個關鍵發現,因為它真正顯示了攝像頭能夠減少警員在缺乏充分理由時動用武力的可能。
此外,居民對警員的投訴與試驗前12個月相比下降了90%。這尤為可觀,因為這90%是總體投訴量的降幅,而非僅為針對佩戴攝像頭的警員的投訴。
可能由于所有警員都有部分時間會攜帶攝像頭,所以未佩戴攝像頭時,他們的行為也會有所改變。統計數據也顯示出同樣的結果,未佩戴攝像頭的警員動用武力的次數較之試驗前一年減少了一半。攝像頭的節制效果似乎具有感染性。
里亞托試驗的結果會讓你認為,警用隨身攝像頭取得了毋庸置疑的成功。在里亞托試驗中確實如此,但我和同事此后在別處展開的研究,卻需要我們提出一個大大的警告。綜觀我們已經完成隨身攝像頭測試的其他10處地方,你的結論會是它們對警方動用武力的總體效果好壞參半:有些情況下有幫助,有些情況下并未改變警員行為,還有些情況下實際上適得其反,似乎增加了武力的使用。
佩戴攝像頭令警員動用武力的次數較之其他情形反而有所上升,這令人困惑。但看看警員對試驗方法的遵循程度似乎可以給出一些提示。
當警員嚴格遵守指令時(實驗組在每一次沖突遭遇中均使用攝像頭;對照組則不使用攝像頭),結果是積極的——動用武力次數平均減少37%。但若允許實驗組自行決定何時開啟攝像頭,結果則是動用武力的次數上升71%。這樣看來,大多問題似乎主要出現在允許警員自行選擇攝像頭開啟時間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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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警用攝像頭的效果存在一些例外情況,尤其是在警員享有過多自主權的情況下,但對我而言,恰當使用警用隨身攝像頭明顯十分有益,因為警員和嫌疑人都更確定在有攝像頭拍攝時自身的不良行為會受到懲罰。
由于這一點,隨身攝像頭有時被視為靈丹妙藥:它們記錄下一切,直接講述發生的事情。它們提高了透明度,強化了問責制,讓各方的行動有據可查。由于任何一個理智的人都不想惹麻煩(或是惹出更大的麻煩),警民沖突有所緩和。
多數情況下是如此,但也并非一貫如此。警員常常遭遇精神有問題、醉酒、嗑藥、異常憤怒或是因其他原因而情緒不穩定的人,即使告訴這些人有攝像頭,他們也意識不到這一點。同樣,情緒激動的警員——如高速追逐中或制服頑抗的罪犯時——也很容易未能成功開啟攝像頭或是即便開啟也忽視了攝像頭的存在。
下面看看更先進的技術如何為我們提供幫助。隨身攝像頭可在觸發特定線索時即刻自動開啟,如警員進入犯罪現場、離開警車、拿出手銬或武器、打開警報器或通過無線電呼叫支援時。這樣一來,警員在緊張局勢下就不必再花心思考慮開啟隨身攝像頭的問題了。
位于亞利桑那州斯科茨代爾的制造商泰瑟國際,其所提供的隨身攝像頭已經可在警員打開車上的警燈或拿出“智能”武器時自動啟動。其他制造商正在研究如何利用攝像頭將實時視頻流傳回總部。目前,受功率和帶寬限制,這些應用尚未普及,但在不太遙遠的未來可能成為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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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攝像頭變化無常的效果令人失望,但這或許也沒什么好驚訝的。畢竟對愛荷華州警署管用的方法未必適合中東國家的警察機構。效果如何將取決于官方記錄的存儲方式、警方不當行為的普遍程度以及武力在警方為之服務的人民眼中的合法性。
因此,即使我是隨身攝像頭的大力支持者,我也會建議警察部門在采用時放慢步伐、考慮周詳;對其進行測試時允許成敗概率各占一半;嘗試不同流程并從中選出最為有效的那幾種。畢竟,誰能說美國或英國實行的策略也同樣適用于其他地方呢?警方主管部門尤其要考慮普通警員的態度,他們是對攝像頭表示歡迎,還是將其視為侵害隱私的“老大哥”和侵犯自主權的威脅,進而抵制它們。
要解決的問題當然很多:是應允許上級警官瀏覽巡警的全部視頻錄像,還是僅在特定案件中才有權瀏覽?警員在備案書面報告前能否回看自己的錄像?誰負責管理全部視頻,警察部門還是受檔案法約束的某些獨立機構?無疑,涉及的人不同,其根據自身直覺和過往經驗給出的回答也大不相同,因此,要真正找到最有效的方法需要大量的試驗。
還要說明的是,技術障礙仍然有很多,最迫切的是需要將隨身攝像頭捕捉的證據與執法中用到的其他IT系統進行整合。目前這些系統支離破碎、令人焦慮。這些雜亂無章的內容已經帶來了麻煩。通常而言,警方有一個系統來接聽緊急呼叫,一個系統來處理調查,還有一個則記錄警方對犯罪的回應。嫌疑人數據庫與受害人數據庫并不相互關聯。檢方擁有的數據庫也往往是一個個孤島,因此法庭判決從不反饋至警方。諸如此類的問題還有很多。
隨著警察部門開始納入隨身攝像頭視頻帶來的額外信息,包括位置數據和面部識別技術得出的結果,這類問題只會變得更為嚴峻。為充分探索一切可能和回報,需要進行更多測試。
對這些攝像頭及其相關技術在推廣前進行仔細測試還有一個原因。假設警方希望利用隨身攝像頭來增強公信力。如果警察主管部門簡單地宣布“我們開始用攝像頭了,我們發現警方的不當執法非常罕見”,公眾對這樣的結論可能持保留態度;但若警方先與獨立研究機構合作,測試攝像頭的使用效果,由此得出的正面結果可能更容易令人信服。在我看來,對于任何希望采用隨身攝像頭及進展迅速的相關技術的警察機構而言,這是最好的做法。
作者:Barak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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